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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0 //echo ;?> 来源:点击:
全体在编在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15】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结束。经研究决定,我校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即日起进行,因时间紧迫,请符合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人员,今后上级职能部门若不受理,责任自负。现将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闽政【1999】文178号)附件二、附件三的文件规定,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1998年12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1、已购买公有住房(含配偶),但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上限者(以购房时的职务职称确定购房标准上限),可申请差额货币补贴。
2、未购买公有住房者即可按购房标准上限申请领取全额住房货币补贴。未购买公有住房的申请者请按“在职购房类”填写《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个人申请表》。
二、时间安排
1.本人申请:12月10日—12月15日为个人下载、填写表格(含表1、表2、表4)和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间。其中表2由申请人按要求(见附件二)正确填写后,到学校进行初审,表4直接填写(申请人及配偶单位证明由单位填写),申请人配偶非本单位的,需先到配偶单位盖章。申报人员本人必须于12月15日16:30前将相关材料送交办公室林志团老师(行政楼304室)。
2.单位审核:学校最迟于12月16日完成审核工作。
3.单位公示:12月17日—12月23日在学校网站和内网进行公示。
4.学校上报:12月24日上报主管部门审定。
5.为了推进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本部门所属人员不出现漏报问题。
三、其他说明:
1.所有的材料统一使用A4复印纸。
2.填表字迹应清晰工整,涂改无效。
3.所有表格及文书须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4.所有的申请表格都必须打印,不能使用复印件。
附件:1.需提交材料
2.填表要求
3.申请人表格
福建省邮电学校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一:提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申请人应将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正反面都得复印,正面靠左,反面靠右。申请人居上,配偶居下);
2.结婚证复印件2份;
3.房产证复印件3份,若房产证尚未办理的请附购房合同及商品房预售登记证复印件3份;
4.申请人职称为中级或中级以上的《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所提交《资格证书》的评定时间应在购房时间之前(详见附件二第2-5点);
5.申请人《职称聘书》复印件2份;
6.申请人职务为科级以上的行政人员的《任命书》复印件3份,提交《任命书》的任命时间应在购房时间之前(详见附件二第2-5点)。
其中:凡属下列情况者,还必须提供相关附加材料。
(1)申请人参加工作时不在福建省邮电学校,省属单位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的住房情况及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原工作单位福州市和异地的必须经当地县、市房改部门审核后盖章确认(双职工必须附双方证明);
(2)在职人员申请全额补贴,如购买商品房(或限价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未超1年的),且还未装修完成要求继续租住单位公房的(必须本人租住),须重新与总务科签订租房合同,明确购房时间超1年需退出公有住房,如不退出公房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96号)文件规定按市场价(公租房正常标准份3倍)缴交房租;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须分别提供两处地址房产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4)申请人已退休的须附退休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或配偶已故的须附死亡证明1份;
(6)夫妻双方已故,由子女或财产继承人领取住房补贴的,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1份。
7.租住公有住房者提交申请材料时还须提交退出公有住房承诺书,并于12月23日前将现租住的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附件二:填表要求
1.“表1”的“现住房屋座落”栏目,应填写申请人现在居住的住址。
2.“表2”按申请类型填写
退休职工申请全额或差额补贴应填写“表2-2”;在职职工申请全额补贴应填写“表2-3”;在职职工申请差额补贴应填写“表2-4”
(1)姓名:填写与身份证相同的姓名,如在工作单位用名若与身份证不同时,请注明;
(2)工作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3)身份证号码:按新身份证填写(18位号码);
(4)参加工作年月:填写时间应与人事档案相同,填写具体年、月;
(5)职务或职称:凡在1999年12月31日前购房,按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或职称填写(如1995年购房,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的职务或职称);凡在2000年1月1日(含)之后购房,应按本人购房时的职务或职称填写;未购房的按现职务或职称填写;
(6)住房标准: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上限,应与第5点职务或职称相对应;
(7)至1996年连续工龄:工龄按虚龄填写;
(8)已购房的地址:与产权证相符。
3.“表4”填写应注意:
(1)表中“现住房屋座落”应填写申请人现在居住的住址;
(2)表中“申报人单位证明”(含申请人是双职工的“配偶单位证明”),应由人事科审核人员统一填写;
(3)表中“配偶单位证明”应由单位法人盖章,并盖单位公章(申请人配偶单位为异地的须经当地县、市房改部门审核后盖章确认,申请人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盖居委会盖章);
(4)表中“申报人及配偶共同申明”申报人与配偶均应签字或盖章。
附件三:申请人表格.rar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