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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八大政策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发布时间:2010-10-27 //echo ;?> 来源:福建日报点击:
■2011-2012年,各地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部分的一半以上,用于职教实训基地建设
■争取3-5年内使公办中职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东部地区平均水平
■逐步实行中职教免费制度;实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支持中等职业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
■支持中职校面向企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担任兼职专业教师
■探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务制度
昨日,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在经费投入、税收、人才引进、建设用地和规费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进一步营造支持我省中职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
在支持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发展方面,《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
支持实训基地建设
加大中职教育实训基地的投入。2011-2012年,各地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部分的一半以上,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重点支持依托职教集团牵头学校举办的共享实训基地、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设区市区域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纳入国家发改委《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保证实训基地建设的需要。支持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到2012年,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的10个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各设区市建设的区域公共实训基地基本建成。到2015年,基本形成由省、市、校实训基地构成的网络。
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或为学校提供实训设备支出,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按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和为实习学生在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支持中职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的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由同级财政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安排适当定额补助,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学生,可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职业中专业余班、函授班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对涉农专业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的学生,视同全日制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因学费免收而产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缺口,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区)财政予以补助。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专项督导制度
实行设区市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各设区市要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落实设区市政府年度绩效评估指标考核体系中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出的要求,促进各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
在把中职教育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督导,重点对各级政府统筹发展中职教育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财力情况,适时调整提高我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争取用3-5年时间使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逐步增加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实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市、县(区)政府要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的“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的要求,并根据财力状况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本级财政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
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经贸部门要会同工会,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省有关部门每年公布全省各市、县(区)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情况等,并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部分未达到省定标准、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低于30%的市、县(区)进行通报,促进法定职业教育经费的落实。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和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管。严格对各项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发放形式,杜绝滞留、挪用、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对中等职业学校经申请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对由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具备捐赠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实行中职校建设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
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省里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指标时,统筹考虑列入全省重点建设规划中等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所在设区市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新校区或老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支持中等职业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凡批准建设新校区且规划占地面积达到学校事业发展核定规模的中等职业学校,可对老校区进行盘活;中等职业学校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老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规定办理出让,取得的收益原则上用于新校区建设投入,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收回中等职业学校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对中等职业学校已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依法予以适当补偿,并视情况重新安排土地供中等职业学校异地重建。
各地要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统一管理,对列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免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提高持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比例。力争到2012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达45%以上。
在中等职业学校总编制內设置一定比例“特聘教师”岗位,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和人员学历、身份限制,吸收行业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担任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对符合进入“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补充目录”条件的“特聘教师”,采取符合岗位特点要求的测评考核的方式招聘入编,由公务员局(人事局)等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解决好其工作报酬和医疗、养老保险等问题。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制度,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面向企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担任兼职专业教师。对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补充目录”条件同时又无法招聘入编的兼职教师,经学校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教育及公务员局(人事局)等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定额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增加专业教师相关职业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方面的要求,促进专业教师向“双师型”发展。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务制度。
建立健全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落实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要求,加大教师培训力度,通过集中培训、跨地区联合培训、校本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逐步形成省、市、校三级师资培训和教研网络,实施中职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中职教师专业能力,实践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
探索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多层次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搭建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学习的“立交桥”,满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
逐步扩大高职院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的规模,完善“高职单招”考试和录取办法,对在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加分等照顾录取政策。
建立高职院校人才选拔的新机制。探索以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的高中阶段毕业生注册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制度。扩大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展独立组织考试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改革试点。
支持高等院校在技师学院和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分院,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培养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能型人才。 (记者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