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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公安提醒】为博他人眼球,一男子散布网络谣言,结果……
发布时间:2024-06-18 //echo ;?> 来源:学生与保卫科点击:
仓山公安持续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宣传覆盖面,营造全社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近期,网民徐某在网络上肆意散播谣言,仓山公安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2月中旬,徐某为博取他人眼球,在网上散布一则有多人跳楼自杀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仓山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根据公安部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相关部署,为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传播网络谣言承担后果
0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示
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的共同努力。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