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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5 //echo ;?> 来源:点击:
闽旅〔2012〕305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9号)有关规定,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行政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地税局
2012年12月25日
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9号)有关规定,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行政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现就旅行社办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服务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将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服务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
二、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省工商登记并获得福建省旅行社质量信用等级4A(含4A)以上资质;
2、信誉良好,连续两年无重大投诉并受处理且未被省旅游局《旅行社诚信公示榜》公示一颗黑星或三颗黄星;
3、旅游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连续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4、为出境公务活动或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还必须相应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或赴台旅游组团资质。
经省财政、旅游部门审定后,在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政务网公布满足以上条件的旅行社名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规定,择优确定受委托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机关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就所委托的服务事项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公务活动服务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不同公务活动服务内容,使用国家、省、市旅游局制定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四、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项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
五、机关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当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约定的公务活动服务要求,负责落实活动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和展销等事项。受委托旅行社不得将约定的公务活动服务整体转委托其他旅行社,确需转托外地旅行社为公务活动提供部分服务的,必须选择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与该旅行社签订接团合同,并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受委托旅行社应对转托事项的服务质量负责。
六、受委托旅行社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可以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凭证。受委托旅行社应当出具与合同规定公务活动服务相符的合法有效旅行社发票,发票内容为公务活动服务相关事项。
七、委托单位凭合同、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在公务开支标准范围内办理报销手续,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受委托旅行社不再另行收取手续费。
八、受委托旅行社应将公务活动服务委托合同、住宿会务采购发票、业务往来确认件及意见反馈表等资料建档,并按《福建省旅行社组接团档案管理规定》和财务规定年限保存备查。
九、受委托旅行社应提供服务意见反馈表,认真听取机关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应认真受理、详细记录,并及时协调解决。
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旅行社服务质量,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对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实行业务年检和动态评估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依情节轻重给予黄牌警告或不再列入参与办理公务活动服务的旅行社名单。
十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公务活动服务委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旅行社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协助。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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